拍品名稱 | 上海市靜安區汾西路260弄15號302室 | |
權利來源 | 司法裁定 | |
權證情況 | 1.執行裁定書;2.房地產登記簿。 | |
拍品所有人 | 被執行人:王* | |
拍品現狀 | 占有情況 | 無 |
戶籍 | 2023年12月6日在公安人口管理上查詢有戶口(能否遷出及遷入由買受人自行解決并支付相關費用) | |
物業欠費 | 據物業提供信息,該標的自2023年1月至12月,物業管理費總共欠費約為458.4元。(由于時間延長,欠費情況可能發生變化,以實際應繳納的欠費為準)。 | |
權利限制情況及瑕疵情況 | 1、上海市靜安區人民法院 | |
成交后提供的文件 | 1、法院裁定書 2、《協助執行通知書》 3、《拍賣成交確認書》 | |
1、房屋權屬狀況: 上海市靜安區汾西路260弄15號302室(權證號:閘2001001948);建筑面積:47.80平方米);核準日期:2001年1月。土地宗地號:閘北區臨汾路街道366坊3丘(6-15);土地權屬性質:國有;使用權取得方式:土地使用權轉讓;土地用途:住宅;使用期限:不詳。 2、買受人全額支付拍賣成交款后,憑本院出具的法律文書自行及時辦理拍賣標的從原產權人過戶至買受人名下的手續,在過戶過程中所發生的由原權利人及買受人承擔的稅收和費用(包括但不限于增值稅及附加、土地增值稅、契稅、印花稅、交易手續費、權證工本費、個人(企業)所得稅、房產稅和其它相關費用,以相關部門最終核定為準),依照法律、法規規定由原權利人和買受人各自負擔,原權利人負擔的部分由買受人在輔助機構的陪同下先行墊付。買受人自墊付之日起十個工作日內,持有效支付憑證至本院申報退款,逾期視為買受人自愿負擔。成交執行裁定書送達買受人之前拍賣標的可能存在的水、電、煤、物業管理費、車位管理費等欠費均由買受人支付。
|